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和控告。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