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更改经批准的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