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