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缴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