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拒绝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已取得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或者限量使用的,以及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