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因开发、利用水资源而发生纠纷时,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水事纠纷未得到处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水的现状。在处理水事纠纷过程中,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双方都不得阻碍。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