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对直接从水源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计量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取水单位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