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活动,其工作人员及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鼓励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和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为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宣传和现场救护等公益活动提供支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