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市和区红十字会可以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等公益事业,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红十字会应当对其兴办的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