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承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二)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