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