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粮食储备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