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地方粮食储备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粮食储备。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破坏地方粮食储备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粮食储备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查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