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地方粮食储备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粮食储备。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破坏地方粮食储备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粮食储备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查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