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按照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的原则,在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

支持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自主储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