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市根据国家规定,按照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的原则,在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支持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自主储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