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严格落实国家关于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各项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方粮食储备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地方粮食储备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区级地方粮食储备工作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地方粮食储备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