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本市加强对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承储企业的信用监管,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