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动用社会责任储备,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动用社会责任储备的,决定动用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合理补偿。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