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第六章 社会责任储备第四十二条有效动用社会责任储备,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动用社会责任储备的,决定动用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合理补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