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第六章 社会责任储备第四十一条有效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对承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履行仓储保管职责,确保数量、品种、质量安全符合要求,服从政府调控。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