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地方政府储备轮换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地方政府储备轮换应当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六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