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第四章 储备轮换第三十二条有效地方政府储备轮换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地方政府储备轮换应当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六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