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地方粮食储备,包括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地方政府储备是指市和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企业储备包括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