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粮食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