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地方政府储备承储企业在地方政府储备轮换过程中,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四个月;有正当理由确需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由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报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