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第四章 储备轮换第二十九条有效地方政府储备承储企业在地方政府储备轮换过程中,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四个月;有正当理由确需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由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报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