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第三章 储存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本市鼓励地方政府储备承储企业采用储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善储粮条件,提高科学、绿色储粮水平,促进粮食节约、降低粮食损失损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