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第三章 储存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地方政府储备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地方政府储备储存损耗,并按照约定承担因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等造成的地方政府储备损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