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地方政府储备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要求,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规定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五)对地方政府储备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六)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