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地方政府储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

地方政府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保存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