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第三章 储存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地方政府储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地方政府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保存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