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第三章 储存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对地方政府储备的储存地点进行合理布局。在确保本市粮食安全和调控需要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一定数量的跨省异地储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