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完成情况。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