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流浪犬只捕捉、犬只收容、留检和影响公共场所市容的养犬行为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