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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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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有效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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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