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禁养犬处置、犬牌、犬证和电子标识制作,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受理处理举报等工作。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