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鼓励符合条件的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动物保护组织参与养犬登记、犬只免疫和收治等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养犬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