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