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养犬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