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居民小区、商住楼内设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展览、表演等场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收容犬只,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