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建立经营诊疗管理制度和相关档案记录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