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听劝阻,携带犬只强行进入禁入场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