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第二、第四、第五项规定,未为犬只佩戴犬牌、束犬链,无成年人牵领,未主动避让他人的;未征得驾驶员同意,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