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占用住宅小区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和虐待、遗弃犬只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