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占用住宅小区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和虐待、遗弃犬只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