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每只处二百元罚款,并收容超养的犬只。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