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登记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每只处二百元罚款;逾期未补办登记的,每只处五百元罚款,并收容犬只。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饲养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每只处一千元罚款,并收容犬只。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