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登记第三十四条有效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和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应当将犬尸送至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置。无主犬尸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或者镇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