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登记第三十二条有效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同意,可以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工作,收容、领养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