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登记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设立犬只收容场所,收容弃养犬、流浪犬以及其他应当收容的犬只。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