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登记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在居民小区、商住楼内设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展览、表演等场所。犬只收容、留检与处置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