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登记第二十七条有效从事犬只经营、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对经营的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做好经营、诊疗场所的消毒工作;建立经营诊疗管理制度和相关档案记录。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