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从事犬只经营、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对经营的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做好经营、诊疗场所的消毒工作;建立经营诊疗管理制度和相关档案记录。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