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登记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犬只经营、诊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