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登记第二十五条有效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建立遛犬场所,提供全方位高标准养犬服务。犬只经营与诊疗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