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登记第二十三条有效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戴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二)主动避让行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三)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四)乘坐出租车的,须征得驾驶员的同意;(五)乘坐电梯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