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戴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二)主动避让行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四)乘坐出租车的,须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五)乘坐电梯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