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登记第二十二条有效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伤害他人,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占用住宅小区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不得虐待或者遗弃饲养的犬只。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